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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新法本月起施行
http://www.fssos.com/   2007-1-17 9:10:56   深圳商报

  医疗广告管理新法

  本月起施行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解读新法

  【本报讯】医疗广告中不得再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不得再出现医生的姓名及职称,不得再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宣传。记者日前从市工商局获悉,已施行13年之久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修订,已于本月起正式施行。市工商局有关人士针对广大市民和广告经营者关心的问题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办法》对医疗广告实行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限制了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和发布形式、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惩治力度等等。

  问:医疗广告发布前须经过哪些审查?

  答:根据《中医药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广告发布前实行审查制度。即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经审查核准的医疗广告必须“原样”发布。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中药、中西药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医疗机构应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按照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问:《办法》对医疗广告内容有哪些规定?

  答: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八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及联系电话。这意味着原《办法》中允许发布的医疗机构的“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等内容都不允许发布。

  问:《办法》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规定?

  答:医疗广告规定不得含有八种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问:《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形式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问:违反《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经营者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部门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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