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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005年6月30日电: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将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7月1日起将有明确规定。 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必须征得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报酬,不能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受邀请的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规定中强调,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四种情况: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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