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对军人残疾等级设置的修改,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出台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这次套改将遵循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的原则,将残疾军人的旧伤残等级套改为新伤残等级,并与更换新式残疾人员证一起进行。对象为依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这个套改办法执行。
我国旧军人残疾级别标准依照民政部1989年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分为四等六级。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采取了目前国内通行的做法,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修订为由重至轻1至10级。目前,我国依据旧残疾级别标准评定的残疾军人约有85万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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